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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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宋某某、丁某某、胡某某、李**、王某某、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31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某、姚某某、李**、郭某某、高某某、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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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