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