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