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某社与被告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刘*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阚*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