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217-1号王**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李**、王**、赵*、方力、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扶督字第5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王**、李**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还款日期前发生的利息、罚息,被申请人王**、赵*、方力、司**承担连带给负责人。申请费22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六被执行人履行该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3月14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六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对此案恢复了执行程序,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13)扶督字第5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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