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给予采取查封措施。现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刘*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2013-667号王**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665号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1-343号边**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779号葛**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481号许向成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孙**、杜**、华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张**、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汪**、王**、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中国、高**、申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