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刘**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给予采取查封措施。现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刘*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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