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343号边**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边**、窦**、雷**、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边**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窦**、雷**、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边**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12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执行回款46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四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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