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812号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凌**、修**、卢会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修**、卢会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负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倪**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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