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某社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阚*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社与被告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李*、徐**、付守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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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代**、秦**、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秦**、代国芹、刘**、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盖**、王*、郭**、孙**、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