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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