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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常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牌号码为吉J91896的轻型普通货车、吉J9U58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吉J9Z979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常作军车牌号码为吉J91896的轻型普通货车、吉J9U58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吉J9Z979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予与查封。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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