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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符*香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杨*、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牌号码为吉J9K569号的捷达牌小型汽车、吉J9V735号的宝来牌小型汽车各一辆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杨*、符**的车牌号码为吉J9K569号的

捷达牌小型汽车、吉J9V735号的宝来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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