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116-1号袁**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袁**、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扶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3月15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10)扶督字第107号支付令执行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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