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483-1号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张**、侯**、李**、蒋**、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陈**、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894.72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蒋**、侯**、李**、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负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陈**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六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22日向六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在六被执行人的粮食直补账户扣划3900元已偿还申请人,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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