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杨**于2014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杨**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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