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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汤**、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汤**、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余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汤**、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院认为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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