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781-1号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冯**、王**、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告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许**、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王**、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负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2月4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在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100元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现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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