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0-795-1号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扶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11月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在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8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0)扶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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