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247号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于**、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5942.03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于**、于**、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元由被告王**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4月19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在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1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四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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