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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扶民执字第548号中国农业**扶余县支行与史**、万宝江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史**、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史**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执行回款人民币18800.00元,于2013年5月23日执行回款人民币5640.00元(史**植补款),于2014年6月13日执行回款人民币557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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