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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京崇文支行与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京崇文支行与被告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9日在原告处领取了卡号为×××的金穗贷记卡一张。截至2015年6月7日,被告欠款本金190006.70元,利息3975.88元,滞纳金1093.84元及其他费用19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始终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金穗贷记卡截至2015年6月7日的欠款共计196996.42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参加本院庭审,但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证据,欠款金额亦认可,愿意偿还,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表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穗贷记卡领用合同(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此后,原告审批通过了被告的申请,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的金穗贷记卡一张。截至2015年6月7日,被告因透支产生的欠款共计为196996.42元(其中本金190006.70元,利息3975.88元,滞纳金1093.84元及其他费用1920.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中国**穗贷记卡章程约定,主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超限费收费标准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申请表、中国**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账户详细信息、欠款说明、交易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穗贷记卡章程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时也表示愿意受中国**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标准,故原告依照中国**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京崇文支行截至二○一五年六月七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十九万元零六元七角、利息三千九百七十五元八角八分、滞纳金一千零九十三元八角四分、手续费一千九百二十元,共计十九万六千九百九十六元四角二分;

二、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京崇文支行支付自二○一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欠款给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按中国**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二千一百二十元,由被告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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