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与刘*美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诉被告刘*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4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8330.4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美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号院×号×层×的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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