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房**、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75元,退还原告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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