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