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人民币本金13257.47元、利息2951.39元、滞纳金875.98元、美元本金509.45美元、利息104.21美元、滞纳金31.7;2、案件受理费327元;3、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