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程XX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XX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02148.44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1月)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产生的利息及费用,支付案件受理费123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8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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