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张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9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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