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与被告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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