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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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