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