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持有交费收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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