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诉被告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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