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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远**有限公司与申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与被告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申**的委托代理人赵**、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远洋公司诉称,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正式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服务义务,但自2012年7月1日起,被告拒不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交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861.46元、垃圾清运及处理费132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6198.3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申**答辩称,被告确实自2012年7月未交纳物业费,但非恶意拖欠,而是因在2012年11月房屋刚刚装修好后屋顶漏水,原告曾组织给被告修复,但至今屋顶仍有裂痕,被告因此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远洋公司与申**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远洋公司)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依据本协议向乙方(申**)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甲方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装修押金、装修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费、停车费及政府批准的其他费用。远洋沁山水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标准:2.3元/建筑平方米/月。首期物业服务费按年度交纳,首期交费期满前一个月内,预交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依此类推。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含能源费及代收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3‰交纳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上述服务协议签订后,申**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处理费至2012年6月,自2012年7月至今,申**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处理费。

2012年11月,远洋沁山水9号楼发生水暖管道破裂,申**所在住房屋顶漏水,至今仍有裂痕。2012年4月19日,远洋**公司远洋沁山水项目部曾就漏水事宜向申**发送《承诺函》,写明:我司获悉由于公共区域水暖管井问题造成户内(远洋沁山水9号楼2单元2202号)顶棚腻子产生开裂等装修性问题,物业公司客服专员也及时将问题进行了解和处理,并与我司工程人员查看现场,知悉情况属实,确为施工方责任。鉴于业主家庭特殊原因,不便当下维修,而为消除业务顾虑,我司故作此承诺:在业主方便之时通知物业公司户内可进行维修施工,我司将在接到物业公司相关反馈后3日内,安排相关公司进行户内顶棚恢复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费通知单、被告提交的《承诺函》、照片、视频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远洋公司与申**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远洋公司已履行物业服务,有权向申**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处理费,故远洋公司要求申**交纳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处理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申**认为管道破裂导致家中漏水,远洋公司应负有责任,在未将房屋恢复的情况下免交物业费,但此次漏水非物业公司导致,且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关维修及协助义务。依据远洋**公司远洋沁山水项目部出具的《承诺函》,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施工方,申**不能以此免除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故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申**自2012年7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非恶意拖欠,故远洋公司要求申**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远**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六月的物业服务费四千八百六十一元四角六分、垃圾清运及处理费一百三十二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被告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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