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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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