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家*物业管理(深圳)**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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