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家*物业管理(深圳)**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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