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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物**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港联物业(广**限公司与被告天**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港联物业(广**限公司诉称,2009年11月16日,原告中标“瑞竹大厦”物业管理项目,次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约定:“甲方(被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原告)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被告)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原告)提供一系列物业管理需要的资料,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该“瑞竹大厦”项目在2012年12月交付,但被告却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物业管理权及项目资料等,交付给案外人即被告的关联公司大仆物业实施现场管理,后经原告发现与被告多次沟通交付事宜,但被告却对该交接事项之处理屡次采取拖延缓冲之方式,使原告无法正常接管该项目,造成该项目管理权属混乱、业主因现场管理问题、生活问题不断到政府部门投诉,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召集协调会纠正,要求原告进场“瑞竹大厦”项目实施管理,但因现场存在不合法管理企业,且被告自始未能向原告正式移交项目管理资料,未能与原告办理正式交接手续,虽经原告多次推动并主张,该工作仍未取得实质进展,原告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之行为已违反《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造成原告权益受损。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物业管理资料(该资料包括竣工图、物业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等,其中竣工图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并办理现场设备设施的交验手续,设施设备包括:供配电室钥匙、电梯间机房钥匙、消防泵房钥匙、水泵房钥匙、供热制冷系统设备间钥匙、监控中控室钥匙、物业办公用房钥匙、变电箱钥匙、水管井钥匙、强弱电管井钥匙、地下室钥匙、信报箱钥匙、天台钥匙、小区大门单元门人行门钥匙、基站钥匙人防设备间钥匙、公共卫生间钥匙、小区侧门钥匙、电梯电卡、公共照明电卡、办公用水水卡、保洁绿化水卡、门禁卡、电梯使用卡、读卡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议标结果通知书;3、工商信息查询卡;4、沟通函一份;5、律师函一份;6、项目交接汇总项。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已经将瑞竹大厦项目已经委托天津**有限公司管理,并将物业资料及现场设备设施交接给大仆物业公司,因此无法再向原告交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与大仆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样本;3、物业交接单;4、物业费发票、转账凭证;5、会议纪要2份。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合同),约定被告将“瑞竹大厦”项目委托原告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服务事宜,并约定:“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它资料”。该合同还约定“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另原告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具体损失未举证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和质证意见,以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4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是否发生了实际损失,亦未证明其具体损失,原被告也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物业(广**限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资料(该资料包括竣工图、物业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等,其中竣工图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并办理现场设备设施的交验手续,设施设备包括:供配电室钥匙、电梯间机房钥匙、消防泵房钥匙、水泵房钥匙、供热制冷系统设备间钥匙、监控中控室钥匙、物业办公用房钥匙、变电箱钥匙、水管井钥匙、强弱电管井钥匙、地下室钥匙、信报箱钥匙、天台钥匙、小区大门单元门人行门钥匙、基站钥匙人防设备间钥匙、公共卫生间钥匙、小区侧门钥匙、电梯电卡、公共照明电卡、办公用水水卡、保洁绿化水卡、门禁卡、电梯使用卡、读卡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原告负担1150元,被告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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