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诉被告天津怡**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怡**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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