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恒**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受理费304元,本院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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