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民三初字第0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3401.67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