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冠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