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好**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好**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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