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好**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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