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马*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万**限公司与金**、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世**有限公司与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