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与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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