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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与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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