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裁判结果
通知如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14)南执字第18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执行员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