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樊志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天津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华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缤**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