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小额)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