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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