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世**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于莉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