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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仁**限公司与季金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季**委托代理人杨**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25日接受仁恒发**限公司委托对仁恒海河广场实施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现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9767.52元及自欠费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9852.99,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季*国辩称,被告房屋与乐*百货的进货口距离很近,乐*百货在晚上进货时噪音很大,致使被告及家人无法入睡。另外,原告为了小区外檐美观,不允许被告安装护栏,且原告保安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被告家被盗。基于以上原因被告没有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在原告不能给被告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况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单位。2008年7月25日原告与仁恒发展(天**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双方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事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等,其中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08年7月25日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约定,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对公共区域提供24小时正常秩序维护服务,无脱岗现象,有日常巡检记录。第七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94元由业主交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6元由业主交纳。业主于每月15日前交纳,逾期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服务费的万分之30交纳滞纳金。上述合同于2008年9月27日经房管部门备案。被告系该小区3-2-201号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07.1平方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综合物业服务费406.98元,被告尚欠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物业服务费9767.52元。

另查,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业主满意度调查表,证明被告在原告的礼宾服务、秩序维护、工程维修、环境维护等方面评价为非常满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仁恒发**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事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对原告和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原告依约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业主满意度调查表中对原告的物业服务非常满意,应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噪音问题,并不是原告的服务项目,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家中被盗,原告没有尽到安保责任的抗辩主张,原告履行巡视、门岗执勤的义务,仅为辅助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日常服务中则为保安24小时定时巡逻、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保障小区监控系统正常运转等职责,而非对业主财产保管责任,对此被告在业主满意度调查表中对原告的秩序维护非常满意,故被告此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给付滞纳金一节,虽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支付滞纳金,但物业服务费的催交、收取亦应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工作,采用诉讼追讨物业服务费不利于改善与业主的关系,也使部分对物业服务的概念、服务范围、项目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存在理解偏差的业主产生不满情绪,双方应积极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互相沟通,妥善解决纠纷,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故本案中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季**给付原告天津仁**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物业服务费9767.52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仁**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季**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仁**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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