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以正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已向法院申请暂停对该案的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南执字第0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