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泰**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泰**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群泰物业**司天津分公司与贾**、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群泰物业**司天津分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施玉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